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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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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不法分子的鸿沟

    

    

    吴启钱 

    

    5月31日,鄞州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此外,古某还被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古某在缓刑期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是我市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从业禁止,是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我国《公司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务员法》《法官法》《教师法》《医师法》等法律,也设置了各自领域的从业禁止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不同的职业,工作性质、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虽然不一样,但只要行为人利用职业便利从事犯罪活动,就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比如从事家政服务职业的人员利用其看护老人的便利,可能实施虐待老人的犯罪行为;从事刻章业务的个体户,利用其职业便利可能伪造公文、印章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在本文开头所引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农资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古某利用销售化肥的职业便利,销售假冒伪劣化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从源头上降低其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法院对古某宣告了在缓刑期内的从业禁止。

    被告人一旦被宣告从业禁止,就意味着其要承担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在三至五年内不得再从事相关的职业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虽然不是刑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比刑罚给被告人所带来的制裁更严厉,因为它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行为人继续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判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法律为利用职业便利从事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人,划出的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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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