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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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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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与分配执行款 翁婿串通虚构债权转让

    

    

    

    四年多前,许某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150万元及他从杨先生等六人处受让的债权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共200余万元。 

    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包某,他在法庭上完全承认原告的诉称,之后,许某、包某各自向法庭承诺所述属实,并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将分期履行本息合计550余万元。 

    一年多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包某的公司涉多起债务案,法院后来依法对公司厂房进行拍卖,许某参与了拍卖款的分配,共计获得执行款300余万元。 

    去年,有债权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许某所称的200万元债权转让系捏造事实,之后,鄞州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调查相关情况。经再次审理,发现了许某、包某合伙进行虚假诉讼,以图获得非法利益的事实。 

    原来,该案原告许某为包某女婿。由于包某的公司经营不善对外高额负债,包某知道公司的资产一定会被拍卖,为了能参与分配,他伪造了金额200万元的《债权转让协议》,指使女婿许某以债权人身份起诉,并顺利获得执行款。 

    此外,关于许某诉称的曾出借给包某公司150万元,法院经再审认为,该笔款项虽有包某公司盖章的借条,但150万元直接汇至包某个人账户,公司的财务账本中并无该笔借款的记载,结合两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对其的证据要求应更高,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包某的公司向许某借款150万元未还,法院判决对该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鄞州法院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包某虚构债权转让事实,让许某以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调解不当,妨碍法院审理案件,鄞州法院于近日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包某被处以司法拘留10日,罚款10万元;对许某罚款8万元。 

    对许某已领取的执行款,法院将通过执行回转程序予以追回。

    (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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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