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刘某因工伤共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伤残。刘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这才发现忘了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于是立即到相关部门补办。刘某问,能否基于补办、补缴,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显然,用人单位必须在实体上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否则,必须承担相关工伤责任。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所谓“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据此,对刘某这样的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只能承担公司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余应由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支付。 (水萍 梅生) (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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