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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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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搭乘便车的学问

    

    

    

    撰文/鲍 玮         

    

    捎带同事回家出车祸引来麻烦

    张女士与李某同在当地的一家机械公司工作。去年十一月的一天,张女士准备开车回家时,李某提出,自己的车辆正在检修,希望张女士能顺路捎他回家。张女士立即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张女士在驾驶途中与一辆货运车发生碰撞,坐在副驾驶位的李某腿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女士存在违规变道的情况,对此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今年3月,因对相关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赔偿其各项损失共8万元。

    对李某的起诉,张女士深感委屈:自己好心同意李某“坐顺风车”,现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却要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真的是做好事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呀。

    《民法典》定义“好意同乘”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驾车外出时,亲朋、同事甚至不相识的路人要求顺路搭乘是寻常事,在法律上,这种驾驶人基于情谊或善意,无偿同意他人搭乘的行为就是所谓的“好意同乘”。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角度而言,“好意同乘”显然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双方也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上的纠纷。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情况就会变得复杂,给双方都带来烦恼,特别是好心提供搭乘的一方,甚至可能产生悔不当初的感觉。应该说,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正常共同心理,如果因为提供方便反而惹来麻烦,那么,拒绝无偿搭乘就会成为一种选择,但这又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相悖。因此,如何从法律上给“好意同乘”划定清晰的界限,既肯定“好意同乘”的积极意义,同时也确保搭乘人的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我们不妨将这条新设立的法律规定称作“好意同乘”条款,它对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受伤,搭乘人向驾驶人或车主索赔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四方面理解“好意同乘”的内涵

    一、搭乘车辆是非营运机动车。一般是指我们平常家用或自用的车辆,不是专门用来营运的出租车、客车、网约车等。有偿的营运车辆,即使价格特别低廉,甚至不足运营成本,仍然属于营运机动车,不在此列。

    二、必须是无偿搭乘人。无偿搭乘是指搭乘人和被搭乘人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或对价,是纯粹帮助他人的一种善意或情谊行为。如果是有偿提供搭乘,其与搭乘人之间就可能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提供搭乘的一方就需要担负更高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要根据合同约定或按侵权责任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不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况。

    三、“好意同乘”的概念主要限于机动车方存在责任的情况,即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方产生赔偿义务,这里强调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事故是由第三方过错导致搭乘人损伤,则应由第三方予以承担,这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过错原则,也符合大众认知中的过错赔偿原则。

    四、“好意同乘”不包括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这是一个重要前提,目的是保障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有故意伤害或是存在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就会给搭乘人带来极大风险,因此,如果不论原因,完全免除机动车使用人的一切责任,对于搭乘人来说不但不公平,也隐含着巨大的伦理风险。例如有人醉酒驾车,因此肇事并给不明真相的搭乘人带来人身财产损失,就不能认定为“好意同乘”。搭乘人可以要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为对方虽然提供了无偿搭乘,但其醉酒驾驶本身就是违法的,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好意同乘”的规定作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有效规范因搭乘便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还为维系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缓解交通压力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每个人对此都应有所了解,以确保自己的利益,避免矛盾纠纷,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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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