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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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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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用地笼网捕捞获刑

    

    

    

    【案情】去年7月5日,象山的俞某在禁渔期间驾船至象山县墙头镇西沪港黄溪江附近海域,并将明确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网,放置在该海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俞某和赖某驾船至该海域收网时,被当地水利和渔业执法人员发现,涉案船只和10项地笼网网具被依法扣押。

    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俞某、赖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地笼网网具10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法】地笼网是一种隐蔽性强、破坏性大的捕鱼工具,被称为“绝户网”,由于网目过小,鱼虾一旦进入便很难出逃,这也使得各种鱼类无论大小悉数被捕,致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我国《渔业法》明确规定,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所发布的《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把地笼网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本案被告人俞某、赖某使用的地笼网网具,属于禁用工具。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沈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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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