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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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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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 判刑+罚款+行业禁入

    

    

    

    

    2019年7月,古某承包了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山东临沂的一条生产线,并自购原材料生产化肥(复合微生物菌剂)。同年9月,古某联系山东某化肥公司购买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化肥包装袋2000个,并约定用于包装粮食。但古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这些包装袋用于包装其所生产的化肥。一个月后,古某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在象山县销售了728袋其生产的假冒山东某化肥公司品牌的化肥。

    2019年10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抓获正在销售假冒化肥的古某,并当场查获假冒的品牌化肥972袋(价值97200元)。经检验,古某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古某将销售款72800元退至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农户退款。

    该案由象山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根据我市知识产权刑事案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该案被移送至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鄞州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禁止古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也是我市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蔡雯晴介绍,从业禁止的专门规定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条款,是对犯罪预防性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对有效防范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适用于农用物资的知识产权犯罪领域。

    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会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涉农用物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预防再次犯罪,因此在处于刑罚的同时,还作出对了古某“从业禁止”的判决。

    (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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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