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去年3月初,颜某沿着重庆市潼南区某村公路一侧步行回家,没想被拴在路边的金毛犬惊吓,避让中又发生车祸。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犬只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基于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相关法律条款,判决犬只饲养人唐某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7月15日《重庆晨报》)。 可以说,此案例是一堂很好的警示课,提醒广大饲养人一定要遵守法规文明养犬,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否则,一旦宠物犬伤人等导致不良后果,最终将自尝苦果。 饲养宠物犬的市民越来越多,而不文明养犬乱象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遛犬不拴绳,犬在小区或马路上时常像脱缰的野马,乱蹿乱跑甚至咬人,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很容易造成事故,也对过往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而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例中,当事人颜某受到拴在路边的金毛犬惊吓,其避让中又发生了车祸,造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法院认为,金毛犬的动物加害行为系造成当事人损害发生的起因,无动物加害则无交通事故,并且系先决条件,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在行人并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合考量,法院酌定饲养人承担90%侵权责任、司机承担10%侵权责任。金毛犬饲养人被判决赔偿颜某17万余元,可以说于法有据,一点也不冤枉。 今年5月1日,新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但生活中,携犬乘坐电梯、遛犬不拴绳、粪便不清除、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依然屡见不鲜。本案例对犬只饲养人来说,是一次做好安全防范的提醒。饲养人必须汲取此案的教训,真正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避免宠物犬闯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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