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7月14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公益诉讼的管辖、立案、调查、诉讼监督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如果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一移了之”,检察机关可以继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7月15日《新京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定立法的本义是为了提高公民权利博弈的筹码,提高食安违法、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行为的成本。 不过,在司法实践方面,惩罚性赔偿民事诉讼难是现实瓶颈。不管食品安全案件,还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被侵害人、被侵权人是一个群体,案件越大、越严重,这个群体就越众。这不仅决定了个别的民事诉讼,很难对实施损害、侵权的违法者予以有效的索赔制约,而且“家家点火、户户冒烟”式的诉讼,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提高了举证门槛,如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取证、定损,有专业门槛,需要不小的诉前成本。 食安违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是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涉及民事诉讼的,支持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主张侵害侵权赔偿,从司法效果上,是责任追究“公账”“私账”一起算,既丰富了公益诉讼的内涵,也提高了公益诉讼对违法犯罪的惩戒与震慑力度。 同时,民事公益诉讼类似“刑事附民事诉讼”的做法,能更有效地促进司法机关“集约”办案,大幅度提高惩治违法侵权行为的效率。如,当检察机关就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实施调查诉讼过程中,该案件所涉及的被侵权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统一调查举证,不但让公益与民事诉讼合并同步进行,还大幅度降低案件所涉单独民事诉讼的成本,帮助更多被侵权人参与共同的诉讼,这也是对维权的一种撑腰。此外,民事公益诉讼,打包办案与诉讼,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能有效减少了“一案多诉多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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