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邵家艳 凌宇磊 韩老太的老伴在临终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留给了前妻的两个子女。韩老太无依无靠,继子女又拿着遗嘱要求老太搬走,咋办?昨天,江北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1995年,张某的前妻去世。2005年,时年50岁的韩老太来到张某家做保姆,照顾时年已63岁的张某。2014年,韩老太和张某登记结婚。2019年,张某去世。就在去世当日上午,张某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及绝大部分存款指定前妻的两名子女继承。 韩老太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一直与张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张某去世后,其子女拿着遗嘱与韩老太商量,希望其配合履行,搬离并腾空房屋,但遭到韩老太拒绝。 继子女坚持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归他们,请求法院判决韩老太限期搬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虽然韩老太并无房屋的所有权,但她自从与张某结婚之后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韩老太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老太的合法权益。 韩老太照顾张某十几年,在无其他居所、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的情况下,两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即要求韩老太搬离,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韩老太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让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要求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的原则。该案的判决,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及人文关怀出发,追寻韩老太居住权利的来源,最终对其居住权益进行了合理保护。”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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