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柏林)跟着中介看完房子后,却跳过中介直接和房东交易。遇到这样的情况,中介是否能要求买方支付合理报酬?昨日,宁海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2月,家住宁海的王某夫妇有意购买一处街面房。通过某房产中介,两人了解到有一处街面房正在出售,便跟着中介到现场进行了看房。随后,王太太明确告知中介,因资金未到位、价格较高等原因,不打算购买该街面房。 之后王先生和好友老李聊天时,偶然得知老李认识该房东。于是在老李的撮合下,双方最终敲定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中介知晓此事后,认为王某夫妇是通过自家公司知晓的该街面房,也享受了看房服务,最后房子成交了,理应支付报酬。而王某夫妇则表示,他们和中介之间并无合同,两人购买该房产是老李的功劳,不用支付中介报酬。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夫妇与中介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夫妇接受中介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务,双方已实际形成了中介合同。法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其中中介合同义务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本案中,原告仅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带看房,故要求按照市场惯例全额支付报酬,理由不充分,宁海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王某夫妇需支付中介报酬2万元。 法官解释,“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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