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弓 近日,在网上看到两则关于老小区加装电梯的法院判决案例,有些想法,在这里跟大家说说。 第一例来自四川。成都市温江区一老小区有个单元,居民多为老年人,日常上下楼不方便。在国家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策后,楼内高层住户通过投票表决和有关部门批准,于去年5月,电梯公司进场施工。但没多久,遭到一楼两家住户的阻拦。于是,四户高层业主将一楼住户诉至法院。同年9月,温江区及成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楼住户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拦和妨碍(据6月28日央广网)。 第二例来自安徽。去年11月,由于加装电梯遇阻,合肥市包河区绿园小区一幢七户业主,把一楼两户业主告上法庭。今年7月2日,区法院判决书下达,判定楼上七户业主胜诉,一楼两户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幢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拦。澎湃新闻7月8日对此做了报道,湖南“红辣椒评论”和《光明日报》都发评论予以肯定。 这两例判决,依据都是国家法律。 前一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76条规定,住宅小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俗称“两个三分之二”)。 后一例,是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申请加装电梯放宽了“门槛”,其中第278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这段话有点拗口,打个比方——某单元由六层12户住户(业主)组成,假定每一户面积相同,由8户及以上住户参与表决,有6户及以上同意即可申请加装电梯。 就是说,无论是以前的物权法,还是以后的民法典,加装电梯无需全部同意。同意的人数,物权法规定是三分之二,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再打七五折,即二分之一。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现在加装电梯,只需单元业主(包括面积和人数)二分之一同意即可。 去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全国多地发布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装电梯。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楼层住户与低楼层住户的利益诉求不同,有时难以协调,因此进展缓慢,有的几乎陷入僵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在法律条文之后又加了一个“尾巴”,“须无人反对”才可申请,也即所谓的“一票否决”。就是说,哪怕你做到了“两个三分之二”,或者“两个三分之二+两个四分之三”,只要有一户不同意,就不能申请。 涉及利益的事,有人同意,有人反对,是正常现象。笔者赞成邻里之间纠纷应该先通过协商,互相做些让步,友好解决。这也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毕竟远亲不如近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有的单元加装电梯,确实会给少数住户带来利益损害,可以在电梯加装的方案制订上,尽量避免这些损害,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若双方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法治社会,对簿公堂也许不是最好选择,但一定要学会让它成为最后选择。 本月中旬,宁波市召开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推进会。会上,裘东耀市长强调,“要以电梯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试点、‘绿色社区’创建、片区化改造等为重点,高质高效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见7月21日《宁波日报》)。笔者以为,只有依法破除加装电梯的“堵点”,事关老人生活和城市品质的电梯加装工作,才能不拖老旧小区改造的后腿,使其与其他各项“重点”一样,高质高效地同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