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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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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

不构成犯罪,不意味着王某文清白无辜

    

    

    

    

    张贵峰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又有新进展。9月6日晚,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之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按照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从此前的“涉嫌强制猥亵罪”,到现在的“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终止侦查”,意味着王某文此前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实际上已被正式解除,将不会被追诉刑责。

    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王某文是完全清白无辜,可以据此认定此前女方周某的指控就属于“诬告、陷害”呢?从目前公布的办案进展和相关事实来看,恐怕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警方虽已明确王某文“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但仍认定王某文存在“猥亵他人”行为。也就是说,在“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中,王某文实际上并非完全清白无辜。因为相比《刑法》层面的“强制猥亵罪”,治安处罚层面上的“猥亵他人”的违法严重程度,尽管确实显得更轻,但仍属于违法行为。并且,从警方最终作出的“15日治安拘留”处罚来看,王某文的“猥亵他人”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已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至于从王某文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便简单轻率推导出女被害人周某此前的控诉系诬告、陷害,从现有证据来看,是很难成立的。要知道,《刑法》意义上的“诬告陷害罪”,同样有着严格的入罪条件。要构成“诬告陷害罪”,首先必须具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故意,也即,必须属于故意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无中生有。而从目前警方认定王某文“猥亵他人”的事实来看,此前周某的控诉,虽不乏事实出入之处,但谈不上颠倒黑白、无中生有。

    当然,对照警方的调查情况,当初周某的控诉检举,确实存在不准确甚至失实之处,但这与“捏造事实、构陷他人”显然有本质区别,必须将两者区别开来,审慎分辨,而不宜轻易混为一谈。否则,各种针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诉,一旦出现“失实”等情形,就会被指责为诬告,甚至上纲上线到“诬告陷害罪”的高度,那势必不利于充分维护保障人们的检举控诉权利,也无助于有效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无论是针对王某文的“强制猥亵罪”,还是针对周某是否诬告陷害,相关判断认知,应严格按照“服从法律、服从事实”的法治思维,遵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行事,既不预设立场、搞性别对立,也不主观臆测、仅凭脑补想象妄加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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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