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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嵊泗扣押渔船,责令船东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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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岱山某码头进行实地勘察。 |
记 者 董小芳 通讯员 王舜毕 记者从9月23日召开的宁波海事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波海事法院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挂牌3年来,共受理涉浙江自贸区案件316件,审结案件296件,标的总额超15.55亿元。 这316件案件,透露出了哪些法律风险?深入推进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如何发力?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案件类型多样 传统海商合同纠纷占大头 UES国际(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UES公司)系提供集装箱租赁服务的香港公司,浙江和易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易公司)系注册于舟山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双方自2008年起存在集装箱租赁关系。UES公司依约向和易公司交付了集装箱,但和易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欠款金额合计98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补充约定,由UES公司先行向和易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垫付收箱费。截至案发时,和易公司仍拖欠UES公司为收箱垫付的费用200余万元。UES公司收回集装箱后发现部分箱体破损,要求和易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5万余元。 法院认为,UES公司与和易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和易公司理应依约支付租金,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向UES公司返还垫付收箱费,但UES公司对集装箱修理费的主张,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修理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法院未予支持。 这是一起传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涉浙江自贸区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据统计,受理案件中,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远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116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6件、航次租船合同纠纷20件,均系海商合同纠纷。 而且,伴随浙江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带来的聚集效应,往来船舶数量激增。繁忙的航道、频繁的靠离泊操作,增加了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3年间,宁波海事法院共受理涉自贸试验区船舶碰撞、触碰案件12件,伴随船舶碰撞、触碰的责任纠纷数量增长较快。 此外,从3年统计数据来看,远洋渔业纠纷案件较为突出,有161件,占比超50%,案件类型主要有船员劳务、海上人身损害责任、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营运借款、船舶买卖、船舶修理等。 “舟山拥有我国首个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远洋渔业船舶规模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远洋渔业产业是浙江自贸试验区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远洋渔船作业地点分布在世界各大主要渔场,船员需长期出国工作,往返不易,取证难、维权难的问题长期存在,用工单位的人员管理也较困难。” 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外,基于舟山远洋渔业特有的发展历史,船舶挂靠经营情况较为普遍,船舶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剥离,增加了纠纷产生的概率和案件处理的难度。 法律风险不少 油气相关产业尤应注意 受油气全产业链带动影响,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船舶代理、检验等行业发展较快。随之而来的,与自贸试验区油气产业相关的纠纷呈上升趋势。2019年之前,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油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仅有8件,2020年以来已增至18件。 “纠纷的增多,表明自贸试验区相关油气产业市场要素活跃度在不断提升,同时也暴露出产业发展中的潜在问题。”法官解释。 首先是保税燃料油加注产业配套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外籍船舶经营人对驳船流量计是否准确存在疑虑,尚需要船员通过传统的仓容测量与流量计进行对照;二是燃料油加注业务经营人自有驳船较少,一般采取从市场租赁的方式得来,租赁形式为船东配备船员的定期租船合同,尚未出台符合保税燃料油加注业务需求的格式合同、船舶保险。 流量计与仓容测量结果有较大差距且难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加注业务经营人面临是否申请扣押船舶的决策风险,以及承担船舶错误扣押导致的赔偿风险。对于保税燃料油流量计是否准确、测量方式是否合理,目前仅舟山市有地方标准,加注业务经营者需要举证证明其工艺、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保税燃料油加注产业配套不足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还包括:驳船所有人因船员管理、经营不善导致驳船被他人留置、司法扣押,从而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 其次是油品交易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一物多卖。司法实践中,发现油品交易链条过长、油品在运输仓储期间存在多个货主主张所有权、部分货主向公安机关控诉上家合同诈骗、部分货主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付货物的现象,在多个买家均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油品的所有权争议较大。再者是油品交易企业注册登记不规范,有的油品交易企业利用自贸试验区优惠政策办理了注册登记,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非实际经营人,因拖欠运费被诉至法院后,出现法定代表人完全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经营地址不明、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的现象。 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油气相关产业外,还有远洋渔业较弱的抗风险能力。 浙江自贸试验区所辖区域内有不少远洋渔业企业,其名下船舶大多系舟山当地个人或多人合伙购买、经营,吸收部分社会资金并向银行抵押借款造船、买船,再通过远洋渔业生产归还借款。这种生产模式对国家远洋渔业政策变化非常敏感,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对海鲜冻品的影响,极易产生拖欠船员工资的群体性纠纷。 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虚假诉讼问题,有的船东法律意识、诉讼诚信意识不强,因拖欠船员工资对船员有亏欠心理,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与船员共同虚构部分工资欠款,企图制造虚假诉讼牟取不法利益;二是“放水养鱼”与船东逃债的问题,有的船东因银行贷款到期不能续贷或未能申请到新的远洋渔业捕捞项目,出现资金链断裂,拖欠船员工资数十万元,拒不配合法院司法扣押,擅自到未经批准可以捕捞的海域进行生产作业,被船员发现和举报。 加码司法保障 这些针对性建议要牢记 以司法保障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宁波海事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对常见的法律风险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针对保税燃料油加注产业配套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法院建议,在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签订保税燃料油加注合同时,务必将《船舶燃料油加注工艺技术规范》作为判断加注业务是否符合规范的技术标准,并对流量计结果的合理误差值进行约定;建立保税燃料油加注相关纠纷的快速解决机制,优先约定海事仲裁、商事调解等非诉方式,以发挥仲裁、调解的灵活便利优势;建立申请扣押外轮风险评估机制,与专业的海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评估扣船风险;探索开发符合驳船经营特点的财产保险,承保驳船在指定海域范围进行加油、往返、补给时发生的碰撞触碰风险;规范驳船租赁业务,完善并出台驳船租赁合同范本,争取驳船所有人将驳船业务与其他业务予以区分管理等。 针对油品交易不规范产生的法律风险,法院建议,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专业的油品交易平台进行贸易,探索建立与平台配套的油品运输物流及仓储管理信息平台,供贸易各方随时获知油品动向、数量;要落实新设企业登记法院诉讼用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引导油品交易企业如实登记、补充登记公司实际经营人身份、联系方式和公司实际经营场所。 针对远洋渔业较弱的抗风险能力,法院建议,远洋渔业生产应当早日走出以个体为主、高负债造船 及经营的高风险模式,走真正的公司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道路,提高科技对生产效率、利润的贡献值,减少对国家远洋渔业政策、柴油补贴政策的依赖;同时,远洋渔业生产者应当增强法律观念和诚信意识。 “此外,应切实发挥诉源治理的实效,深入弘扬‘海上枫桥经验’,不断优化、强化与海事仲裁、商事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的协作机制,推进诉前调解和即时履行,避免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的额外负累,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建议。 本版图片由宁波海事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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