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依元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应构建怎样的分配结构?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是民之所盼。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向往和追求共同富裕,而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无疑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要手段。 所谓橄榄型分配结构,是指社会阶层结构中极富与极贫的极少,“两头小,中间大”,中间(中产)阶层庞大。一个国家和社会贫富差距过大,中间(中产)阶层小,不但会降低人们的消费意愿,抑制经济增长,影响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扩大,也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特别是穷人和富人之间难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而彼此仇视,社会稳定就缺乏基础。更可怕的是,如果长期如此,贫富差距有了稳定性,形成阶层和代际转移,成为一种很难改变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流动通道也将被严重堵塞。 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它不同于金字塔型或哑铃型分配结构,比二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财富急剧增加,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中产阶层规模不大,与发达国家相比比例偏低。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城乡区域发展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仍存在数量较大的低收入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走向共同富裕,就应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为主攻方向,让这些差距持续缩小。 控制和缩小贫富差距,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一次分配方面,要通过发展经济、辛勤劳动、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同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二次分配方面,要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第三次分配不同于市场主导与政府主导的方式,指由高收入群体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赞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它是对市场分配和政府调节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早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就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宁波具有良好基础。比如,2020年宁波人均GDP达到2万美元左右,已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分别为68008元和39132元,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3位和第1位;宁波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至1.7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全省位居第一,等等。比如,历史上,“宁波帮”素有注重慈善、回报家国的优良传统。今天,众多海外“宁波帮”后代与本土企业家回报社会、投身公益,其行其情可圈可点。市慈善总会每年募集的资金巨大,涌现出“顺其自然”等代表性慈善人物。 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出台,将浙江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强调“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福利水平明显提升,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基本形成”。宁波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可谓全省全国大局有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有优势、人民群众有期盼,应该先行一步,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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