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私利,一商家在没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贴牌生产、销售标有知名品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30余万元。日前,慈溪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的出租房内,加工标有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开关、插座,并通过阿里巴巴平台注册网店对外销售,共计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庭审期间,法官进行了法庭教育,他指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间创新创造的正当竞争氛围。希望被告人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脚踏实地、诚信经营,创造美好的未来。 (路余 胡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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