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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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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 深化生态环境报告制度

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贯穿全年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

    “制定《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等制度规定的需要,是系统总结我市生态环境报告工作的需要,是切实增强生态环境监督实效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负责人说,通过《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贯穿全年,推动从“一次性报告”向“全方位监督”、从“阶段性监督”向“持续性监督”、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

    《办法》要求拓展监督范围,构建全覆盖监督体系。依据环保法和监督法相关规定,构建起“综合性报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为主要框架的生态环境报告制度体系。《办法》规定,综合性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报告主要反映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及中央和省市委督办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反映特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中央省市部署的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办法》规定,综合性报告原则上每年报告一次,一般在次年四月底前完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报告一般在查明原因后两个月内完成;专项工作报告时间一般安排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

    《办法》要求规范监督程序,形成全周期监督闭环,详细规定“报告准备、报告形成、报告开展、整改反馈”四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并从强化组织协调、健全配套机制、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落实保障。

    《办法》要求丰富监督方式,提升全过程监督实效。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可以采用分组审议、联组审议、全体会议审议和询问、质询等形式进行审议。强化运用数字化技术和手段,完善民意和数据采集机制,广泛全面地收集梳理分析代表议案、建议和社情民意,调用采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资料和数据,为代表履职提供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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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