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两年前,四川江油市的罗女士因和男友黄某断绝关系,罗女士遭其报复。黄某持刀上门将她8岁的儿子杀害,她也被砍伤,虽获救但双手再也无法动弹,生活无法自理。目前,黄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正在死刑复核中。面对数十万元的民事赔偿,黄某无法履行。为缓解罗女士一家的困境,绵阳市中级法院近日顶格拨付了20余万元司法救助金,交到了罗女士手中(10月11日红星新闻)。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司法机关以打击违法犯罪、惩戒罪犯为主要职责。但实际上,惩戒罪犯只是司法机关法定职责的部分内容,其也有温暖的一面,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就是典型。因为,打击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恢复受到违法犯罪损害的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权益。如果只注重打击犯罪,而漠视抚慰被害人,未必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 也就是说,向因遭遇犯罪侵害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应有之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予以司法救助。其中,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即符合救助情形。 具体到本案,于情于理于法,被害人都有获得救助和帮助的权利。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及时为被害人提供顶格20余万元司法救助,既让被害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暖与人文关怀,也让公众对“冷冰冰”的司法机关有了重新认识。 打击犯罪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为因遭遇侵害而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自然是更直接和显而易见的保护合法权益。尤其对于妇女儿童等群体而言,其得到司法救助的意义不比惩戒犯罪的意义小。如果仅有打击犯罪而缺少了救助被害人这一环节,就是有缺憾的正义。 近年来,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各地司法机关均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而且,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已成常态化趋势,一些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得到了来自司法机关的救助,重新燃起了对未来的希望和对社会的信任。这种充满人文关怀和制度温暖的司法救助,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也是提升司法机关形象和权威,提升公众社会安全感和对司法机关信任感的有益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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