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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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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救命水”岂能任意取

    

    

    郑建钢

    

    9月24日,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戚家山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小区内有人在消火栓上接水浇花。面对证据,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解释,由于雨水少,小区里原本用于浇灌的蓄水池存水不足,该工作人员想到用自来水费用较高,就盯上了小区消火栓里的水(10月12日《宁波晚报》)。

    现实中,类似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的行为并不少见。在一些人看来,用一点消火栓里的水,不过是小事一桩,最多只是自来水费的问题。这种想法相当糊涂,也相当危险。消火栓里的水可以说是“救命水”,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该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取水的当事人,依法应当处以罚款。

    物业擅自打开消火栓取水,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曾有消防专业人士指出:“虽然火灾可能是突如其来的,但火灾的隐患是固定的。”如果能够及时消除这些隐患,就完全有可能避免火灾的发生,至少可以减轻火灾所造成的损失。

    所有关系到消防安全的事情都不是小事情,应该扎扎实实地做好,容不得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防范火险隐患,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应更好地在防范上下功夫。红色的消火栓设立在大街小巷,不但十分醒目,而且神圣不可侵犯。善待消防设施,不将其挪作他用,以便在突发火灾的紧急关头,充分发挥其灭火作用,应该成为公众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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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