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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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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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

一女子帮助他人犯罪而获刑

    

    

    

    

    

    

    通讯员 徐礼 陈艳艳    

    

    免费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开通网银进行绑定,然后把银行卡、电话卡、网银U盾“三件套”“借”给朋友,就可以轻轻松松赚钱。面对如此诱惑,有人心动了,于是帮助他人犯罪,自己也掉进了一个大陷阱。近日,慈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去年9月,慈溪市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嫌疑人贾某,女,1998年出生,河南人,与父母在慈溪生活多年。

    据贾某交代,去年八九月份,她认识了一个叫“毛某”的老乡,对方称需要两张银行卡用来代付网络游戏款,贾某就答应帮忙。而后,贾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1张电话卡和4张银行卡、4个U盾,并把上述物品交给“毛某”使用,贾某由此拿到了4000元“好处费”。

    贾某坦言,虽然能猜测到对方是为了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但在利益诱惑之下,贾某还是根据对方的要求新办了电话卡和银行卡,并连同网银U盾全部“出借”给了对方。

    过了一段时间,贾某接到“毛某”信息,说是一张建设银行卡因频繁交易被锁住了,让她出面去银行办手续“解封”,并把另外3张银行卡的“好处费”退回。贾某来到银行一查,才知自己的卡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封。直到这时,贾某才确认自己惹上麻烦了,于是将另外3张银行卡注销,并归还3000元。

    经查,多人因被诈骗共计向贾某的银行账户转入21万余元,贾某的朋友“毛某”现仍在逃,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中。

    法院在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犯罪分子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而随着实名制的普及,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会选择购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来收受赃款。所以一旦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就很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希望广大市民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助纣为虐,以免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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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