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2017年,一位70岁老太齐某到药房买药时心脏骤停,药店店主孙向波立即对老人做心肺复苏,并使其苏醒,但压断了老人12根肋骨,随后,老太及其家人索赔住院费用近万元及伤残赔偿金。2019年底该案一审判定,孙向波不承担民事责任,老人一家继续上诉。日前,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出于大众朴素的认知,如果见义勇为造成受助者损害,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话,权衡之下,很多人宁可当看客,也不敢站出来救人。 这起救人免责案例,从权威的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的导向和说法,直接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具有导向作用。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的本义,就是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就是要鼓励民众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再做看客。 进一步讲,对此类情形,除依法免责外,政府部门还应采取褒奖或必要的保障性措施,给予见义勇为者或其亲属特别奖励和相应的救助,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有更多辅助性帮助,见义勇为的效力也将大大提高,比如,向大众普及一些日常正确急救知识和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施救不当造成他人伤害;在公共场所配置“救命神器”AED等急救设备,进一步提升院前急救公众参与率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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