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后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本是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正当行为,却因为生了贪心,想多争取点“利益”,反把自己送上了刑事案件被告人席。日前,慈溪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被告人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1月,慈溪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詹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驾驶汽车的冯某发生碰撞。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詹某不承担责任。 詹某诉称,事故发生几天后,其前往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胰腺损伤、胰腺破裂。詹某接受了相关手术治疗后,提起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詹某胰腺破裂与交通事故外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不排除。因此,詹某诉请,要求被告冯某及冯某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冯某对詹某的起诉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当时在交警大队办理事故处理时,根本看不出詹某伤得这么重,怀疑其中有猫腻,就向法院申请调取詹某在医院就诊时的资料。 为了查清案件实情,承办法官向詹某就诊的医院调取了CT报告等相关病历资料,并询问了当时制作CT报告的医生。医生仔细查看了詹某提交给法庭的CT报告,得出结论:这份报告并不是医院当时出具的那份,里面的内容与原始报告存在多处差异。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向詹某出示上述调取的材料。原本一再表示所提交的病历资料均系真实的詹某改口称,也许是手术麻醉有后遗症,部分情况已经记不清了。 庭审结束后第二天,詹某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提出撤诉。法官对其进行询问谈话,詹某一五一十地讲出了事情的经过,承认提交给法院的CT报告单是伪造的。 詹某称,事故发生后,其自觉腹部不适去医院检查,医院CT显示疑似肿瘤。考虑到手术费用问题,他决定回四川老家做手术。术后回到慈溪,詹某琢磨既然还未向冯某追讨车祸损失,何不将这笔手术费“加上去”。 打定主意,詹某找到了同乡老孙。老孙在本地老乡群中甚有名望,大家有什么事都请他帮忙。于是詹某带着全部的病历资料上门拜访请教。老孙翻看了相关资料后,指出了部分对詹某不利的报告内容。而后詹某通过工友联系宋某,让宋某伪造了医疗报告,将检查结论“胰腺肿瘤”改成“胰腺破裂”,再由老孙出面,带着伪造的资料申请司法鉴定、联系律师等,误导相关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詹某还跟老孙约定,打赢了官司拿到赔偿后,给老孙5%的好处费。 了解了事情经过,法官依法裁定驳回詹某的起诉,并将虚假诉讼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0月,慈溪市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詹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虚假诉讼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庭上容不得任何“小聪明”,也容不得任何“侥幸”,自以为天衣无缝,到头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弄虚作假,歪曲事实,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通讯员 路余 杜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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