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女子莫某瞒着丈夫多次打赏女主播,家里40万余元积蓄成了“别人的钱”……丈夫发现此事后,将妻子及女主播、第三人微播公司告上法庭。四川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莫某就原告(丈夫)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最终,判决被告丁某某(女主播)和第三人微播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万余元(12月28日《成都商报》)。 本案最大的看点,其实是法院对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打赏属于民事上的赠与行为,与商品和服务消费的交易行为有本质区别。《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换言之,赠与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未经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 这也是法院受理并支持丈夫对妻子及女主播、第三人微播公司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法院通过审理,一方面,认定了妻子将丈夫财产赠与主播,违背了丈夫的真实意思,赠与无效;另一方面,认定了40万余元中的一半属于丈夫,要求主播与第三人微播公司共同返还给原有人,即打赏人的丈夫。 打赏属于赠与行为,廓清了很多人对打赏“一锤子买卖”的认识误区,这使得本案更具有普法价值。赠与,因为没有商品与服务中的价值作保证,在法律上受到更严格的权利保护。这也意味着,打赏并不是不受对象与额度限制的,同时,收受打赏也不是谁的钱以及多少钱都可收的。 如,关于直播打赏的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当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如果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诸如此类,就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赠予行为保护的细化。 打赏严格受到赠与相关法律制约,提醒打赏人与直播运营者应当理性对待打赏。打赏人须理性有度,在自己的荷包内量力而行;直播运营者须谨守合理有度的边界,别把诱导用户非理性打赏当成生财之道,否则,便沦为变相侵权,到头来也会是一场空。 因此,直播平台应立足于关于赠与行为的法律规定,落实好《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让打赏行为既受限制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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