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今年经济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这是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良好环境的重要措施。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优胜劣汰、提高生产效率、落实创新驱动、促进科技向善、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但公平竞争不可能在纯粹的市场环境下自动获得,必须依靠政府监管。因为每个市场主体会以其“经济人理性”,追求自身利益(利润)最大化,就可能使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就可能出现资本无序扩张,形成垄断,进而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必须通过监管这种政府“有形之手”,来及时矫正。这是世界各国特别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平台经济、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汽车等民生发展重点领域的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各类不公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量大面广,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和资本野蛮生长等问题,仍然严重危害着公平竞争环境。同时,政府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厚此薄彼等不公正问题,甚至存在以监管为名“寻租收租”、乱罚滥罚问题,既影响了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效能,更损害了政府形象。 所以,必须以公正监管来保障公平竞争。 公正监管,首先要求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体现在监管上,就要坚决做到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为此,一不能对市场主体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放任不管,该约谈警示的应该约谈警示,该处罚的要处罚,让法律规定通过监管长出“牙齿”,规范市场竞争。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而随意检查、随意处罚,尤其是不能随意“叫停”和取缔竞争中的创新行为。创新是市场主体赢得市场竞争的根本法宝,但由于法律的滞后,不是所有的创新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应该被保护,至少应该被容忍;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某些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只能先完善法律再去矫治,而不能以监管的名义加以扼杀。三不能以监管的名义任性执法、逐利执法和运动式执法,与民争利、扰民渔利。前不久,国务院督查室通报的河北省霸州市大规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就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典型的不公正监管。这种“没错也罚你没商量”的做法,严重侵害了中小微企业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营商环境,性质十分恶劣。 公正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同案同判”,不能畸重畸轻,更不能办人情案,滥用职权以谋私利。有关部门应该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标准不一等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推进“同案同判”的做法,建立行政监管尤其是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发布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处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以进一步解决行政监管中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问题,以监管的确定性给市场主体更稳定的预期。 公正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在我国,所有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个体户,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都为国家创造税收、为社会创造就业、为投资人创造利益,应该受到公平对待。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一定有选择,比如金融机构给谁贷款不给谁贷款,利率是不是优惠等,是其可以自由行使的民事权利。但政府的监管(和服务)行为则没有也不能选择,必须一碗水端平,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从制度上保障各类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底气、韧性所在。在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情况下,通过公正监管,鼓励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就能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促进经济稳中求进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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