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钢 近日,网曝河北衡水一学校老师体罚学生,还指挥其他同学按住男孩脱裤子。老师用棍子多次打男孩屁股,男孩全程似乎都在大声哭喊:“不跑了!”12日,当地教育部门证实了视频内容,称涉事老师对未完成作业学生体罚,将其解聘(1月13日《山东商报》)。 涉事老师棍打男孩屁股之所以饱受批评指责,被指“有违师德,必须严惩”,完全是因为惩戒方法失当,行为过于粗暴,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之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于去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明确教师惩戒权,主要是为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二是解决不善管、不当管的问题。 把握惩戒权的尺度,颇考验教师的管理智慧和教育能力。所谓教师惩戒权,教育在先,惩戒在后,是在教育基础上的惩戒,惩戒不过是强化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决不能本末倒置,只要惩戒,不要教育。 涉事老师看到学生没有完成作业,不是对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以便今后改正,而是选择棍棒教育,对学生大打出手,甚至还指挥其他学生参与,实施的是一种侮辱性的体罚,完全超越了教育惩戒范畴,被学校解聘一点也不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了7条“红线”,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一旦越过,受到惩戒的就不是学生,而是“不善管、不当管”的教师自己。 避免教育惩戒失当,最主要的是要把握好度,注重区分场合。对于普遍性存在的问题,在公众场合进行教育惩戒是可以的,以达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对于个别违纪现象的惩戒,适宜于个别情况个别对待,还是私底下进行比较好。这样既能达到教育效果,又可以保护学生颜面。学生没有按时完成作业,并不属于重大过错,比较适宜于个别教育,或者要求家长一起配合教育,一样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而对于不同的违规违纪情节,则应注重细化边界,强化教育惩戒艺术。视情节轻重,实施不同的教育惩戒,确保教育惩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使教育惩戒经得起相关规定的检验,经得起全社会的考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学生还是家长,对教育惩戒应正确对待;教师也要提高法治意识,进一步学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不断提高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能力。有人说:“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是为了让学生向老师低头,而是要教育学生向规则低头。”笔者很赞同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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