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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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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公共场所遭遇“小意外” 责任该由谁承担?

少先队活动 (唐严 摄)
本版漫画由丁安绘

    

    

    

    

    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在游乐场所受伤

    能否让经营者赔偿?

    去年的一天,李某带4岁的女儿小小到一家游乐场玩蹦床。其间,小小多次从一处斜坡顶部往底部跳,结果一不小心,在翻滚中受了伤,造成骨折。

    李某认为,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遂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游乐场赔偿3万余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小玩蹦床时,李某自己低头看手机,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未尽监护义务;被告虽张贴了入场须知,但其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不仅要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还需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遂判决被告承担20%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

    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其场所内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负有监护责任,若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打篮球中受伤

    能否向一起打球的人追偿?

    小李和小韩均系职专学生。一天放学后,二人相约在学校篮球场打篮球。不料,争抢篮板球时,小韩无意间致小李左眼受伤,并最终导致小李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伤残八级。随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韩赔偿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小李参加篮球运动,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小韩与其争抢篮板球系正常竞技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据此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

    所谓“运动有风险,参与需谨慎”,竞技体育运动本身即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职专学生已具备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在明知篮球活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应视为愿意承受因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若其他参加者没有侵害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不小心砸坏他人物品

    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2021年4月,小吴(7周岁)跟随母亲童某至某餐饮店就餐。其间,童某低头看手机,小吴便拿着店里的水果盘旋转。一不小心,果盘掉落,大理石桌面被砸坏。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报警,后多次协商未果。餐饮店遂起诉,要求赔偿桌面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解。

    

    法官说:

    此种情况,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监护职责,那么可以减轻其责任。该规定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监护人更认真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委托邻居照顾的孩子打人

    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刘某与陈某系邻居,某日刘某因急事出门,将6岁的儿子成成交由陈某帮忙照顾。随后,陈某带成成到小区门口玩耍。不料,成成在玩耍中将另外一名小朋友打伤,对方要求赔偿。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和陈某分别向对方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法官说:

    现实生活中,监护人将子女委托他人临时照管的情形普遍存在,但委托他人监护并非监护关系的转移,在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还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并不由此而减轻。受托人是代为履行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职责,若其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若存在过错,则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培训机构受伤

    机构是否要担责?

    5岁的小凡在一家舞蹈机构训练下腰动作时,不慎摔倒并导致小臂骨折。后小凡父母起诉要求舞蹈机构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舞蹈机构应当知道幼儿的生理特点,但对小凡单独完成下腰动作的危险性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遂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一举一动,都与教育机构有着莫大的关系。倘若在生活、学习期间遭受伤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就餐、学习时,有时候难免会遇到一些“小意外”,如在游乐场玩耍中不小心受伤、在饭店吃饭时不小心砸坏了物品……

    面对这些“小意外”,该如何处理?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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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