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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们快乐成长(图文无涉) (唐严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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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漫画由丁安绘 |
撰文/路余 张小玲 一对母女形同陌路,见面却不相识。不久前,慈溪法院办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亲生母亲自女儿出生后鲜有照拂,甚至在女儿住院手术期间也不闻不问,还一度不支付抚养费,于是,女孩的祖父母向法院申请撤销女孩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留守儿童遭遇父母离婚 2011年12月,丹玲(化名)和阿亮(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一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小乐(化名)出生。 婚后不久,丹玲和阿亮二人就离开江西老家到外地打工,女儿出生后托付给阿亮的父母照顾。聚少离多的生活让夫妻俩感情渐淡,常常一见面就发生争吵,甚至动手。2016年8月,又一次争吵过后,丹玲离开了家,从此再未回来。2年后,阿亮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小乐由阿亮抚养,丹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离婚之后,丹玲来到慈溪打工,从此几乎再未见过小乐,仅是每年向阿亮的银行账户汇入相应的抚养费。 家庭生活困难接踵而至 又是2年过去了,小乐渐渐长大入学,但她的身体也逐渐出现问题。爷爷奶奶带着她来到浙江杭州求医。经诊断,小乐患上的是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医院很快安排小乐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陌生的环境,未知的前景,虽然有爷爷奶奶和姑姑等人陪在身边照顾,但小乐还是感到害怕,常常哭闹。 姑姑不忍心,联系了丹玲,希望她能在手术期间以母亲的身份给小乐些许关怀。可几次联系,均被丹玲以小乐与自己不亲、自己有事等理由拒绝了。2020年1月、2月,小乐接连接受了两次大手术,直至出院,丹玲从未表示过任何的关爱。 手术后,爷爷奶奶带着小乐回老家休养,可不幸再次降临到了这个家庭。几个月后,阿亮在工地发生意外,坠楼身亡。阿亮离世后,丹玲的抚养费也中断了。 同年10月,小乐回到杭州进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手术需要监护人到场签字,可丹玲又以双方对阿亮的死亡赔偿有分歧,担心探望时会被胁迫等理由予以拒绝。 祖父母申请变更监护权 去年4月,爷爷奶奶向慈溪法院提交变更监护权申请书。两人认为,丹玲作为母亲却对小乐不管不顾,小乐从出生后就由两人照料抚养,目前两人年纪尚可,经济基础也算扎实,小乐又愿意跟着他俩生活,希望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丹玲的监护人资格,改由他俩担任监护人。 接到案件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诉前调解。当时的丹玲再三承诺会承担起母亲的角色和责任,今后会将小乐接到慈溪照顾。 然而,丹玲却食言了。2个月后,爷爷奶奶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丹玲和小乐擦身而过却互不相认。庭前法官询问小乐时,小乐更是直言:不认识妈妈,不愿意和妈妈一起生活。自己从没有和妈妈共同生活过,妈妈也从未对自己有过关心照顾,相反,爷爷奶奶一直都对自己很好,希望今后还能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 庭审过程中,丹玲也表示,对小乐目前的情况并不清楚,不知道小乐现在读几年级,抚养费从2020年开始也未再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本案中,阿亮死后,丹玲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她从未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既没有在日常生活上照顾小乐,也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与小乐之间感情淡漠,甚至在小乐住院手术期间也拒绝到场陪护,这些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丹玲种种关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辩称,均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正当理由,且部分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与查明事实不符。爷爷奶奶作为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实际承担了小乐的监护责任,现两人明确愿意承担监护职责,且具备监护能力,小乐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不愿意和妈妈共同生活。 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照对被监护人有利原则,作出判决:撤销丹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爷爷奶奶为小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能称职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有虐待、伤害等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发展原则,依法指定适合的监护人。同时,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消灭,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仍旧要依法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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