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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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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口袋罪” 有助于杜绝选择性司法

    

    

    

    盛 翔 

    

    全国两会将至,代表委员提案议案又热了起来。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表示,在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逐渐沦为“口袋罪”。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为此,朱征夫将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当年的流氓罪,特别是其中的“其他流氓活动”罪名抽象、罪状模糊,在严打之类活动中“好用”,但选择性司法问题严重,有人甚至谈恋爱次数多就因此被判死刑。1997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分裂出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及聚众淫乱罪等多个罪名。

    这当然是立法的进步。但在20多年司法实践中,除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相对明确之外,其他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依然具有罪名抽象、罪状模糊的特点,特别是寻衅滋事罪。事实上,社会生活中的寻衅滋事罪与经济活动中的非法经营罪,在法律学界已被热议多时。无论是立法条文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日益呈现出“口袋罪”特征。

    具体说就是,罪名具有高度概括性,罪状上使用弹性条款,表现出明显的不确定性,且与多个其他罪名存在竞合,构成类似“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成为“兜底性罪名”。而且,如果构成其他罪名,最低刑很多是三年以下;相反,不能构成其他罪名,以“口袋罪”兜底,最低却是五年以下,刑罚反而更重了。

    对社会公众来说,“口袋罪”不具有法律指引功能,因为你都没法知道,什么叫寻衅滋事、什么叫非法经营。社会生活日趋丰富,很多新东西可以纳入这两个“口袋罪”。一个人构不构成犯罪,似乎不再是刑法说了算,想定罪就定罪,不想定罪就不定罪。这极大地伤害了公众的法治情感,给人以权大于法之感。

    对司法机关来说,“口袋罪”甚至不具备裁判功能,只具备权力干预司法的功能,容易被司法滥用或者选择性适用。此前,一个镇干部就可以对他人高喊,“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说法虽显夸张,但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的存在,无疑大大增强了类似说法的可信度,很多任性的权力真就是这么干的。

    罪刑法定,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特殊情况下,民法甚至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法官造法”,而刑法连类推适用都不允许,只能严格适用法律。问题是,如果刑法本身就模糊不清,想定罪就定罪的选择性适用,势必大行其道。

    从立法技术上说,刑法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我国采用司法解释方式对兜底性条款加以规定,就是因应之道。也就是说,取消“口袋罪”不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反而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增强刑法的明确性,进而杜绝选择性司法,实现刑法的保护任务和保障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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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