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据媒体报道,省外某集团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决定给予“当着孩子家暴妻子”的下属公司员工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公司决定撤销王某一切职务。当地警方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6年多了。这些年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有一些地方需要改进,其中之一是思想观念问题。目前,仍然有人顽固地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而《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遭遇家暴,受害者可以要求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实施家庭暴力可构成多项罪名,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另外,实施家庭暴力者还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对家庭内部成员实施暴力是家务事,社会、组织与他人管不了的观点既错误又荒唐,十分危险。 在此,呼吁遭遇家庭暴力者,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向家庭暴力说不。有关部门和机构则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出手时就出手”,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力度,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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