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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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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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的车借给了驾照吊销的朋友

肇事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朋友来借车的情况,借还是不借呢?借吧,怕剐蹭;不借吧,又怕伤感情。实际上,随意借车给他人,并不只是剐蹭这么简单,有时候还要承担法律风险。日前,慈溪法院杭州湾法庭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3月27日凌晨,许某(化名)酒足饭饱后,驾驶小轿车在路上行驶,追尾撞上了黄某(化名)的电动三轮车,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交警调查,肇事小轿车的车主并非许某本人,而是他的四川老乡吴某(化名),当日,吴某将车辆出借给了许某使用。许某的驾驶证早已被吊销,肇事车辆并未按规定参与年检。

    同年5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许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并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至肇事路段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终,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事后,伤者黄某起诉,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吴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三人均是外来务工人员,收入都不是特别丰厚。十几万元,对他们三人而言,不是小数目。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许某赔偿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0万元,并可自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1月止每月分期履行;若许某未按约履行上述分期还款义务,则需另行赔偿黄某各项损失5万元,且黄某有权自许某违约之日起就15万元中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吴某对上述协议约定的许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外借车辆需谨慎。网络上有段子称“老婆和车子恕不外借”,这虽然是一句戏言,但是车辆外借遭遇交通事故时,特别是涉及财物损失、人身伤亡的,该如何进行处理,这背后延伸出来的问题却值得深思。车主在出借车辆时,至少要对自己车子的安全状况及借用人的驾驶资质进行初步审查,未尽到安全审查义务的,有可能会被判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吴某在明知车辆逾期未年检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许某驾驶,其对黄某的伤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路余 刘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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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