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铁路作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其退票费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 现行铁路退票费,采取的是梯次方案,离开车15天以上退票才免费;凡15天以内(含)退票均要收费:48小时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时的收20%,两者之间的收10%。而且,春运期间,一律按20%收取退票费。周世虹认为,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现行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反公平和平等原则。 早在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就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也曾向原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只不过,上述两个文件并未得到实施。直到现在,铁路退票费还在收取。这种单方制定的退票规则,并未公布成本测算,更没经过公开听证。 12306推出了候补购票功能,那些并不影响再次发售的车票,该不该继续收取退票费?最高20%的退票费,又是不是太高了?这些问题确实值得商榷。所谓退票费,显然不是旅客与铁总在缔约时谈判的结果,而是铁路方面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退票费实有霸王条款之嫌。 追问退票费该不该收,首先要厘清退票费的性质。如果作为运杂费,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退票费的真实含义,应属民法上的违约金。但是,仅以填平损失为目的,不具有惩罚之意旨。铁路总公司作为承运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下调违约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补出售,铁路企业没有损失,则不应收取退票费。 换个角度说,退票固然属于旅客违约,但列车晚点甚至干脆取消发车,又何尝不是铁路企业违约呢?铁路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同意退票或改签即可,旅客退票却必须付费,而且越是春运这样一票难求的时候,退票费收得越高,这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说白了,高额退票费主要是基于铁路企业自身经济利益考量,并非为了那些买不到票的候补车票乘客着想。 当然,铁路服务这些年进步还是很大的,也越来越人性化。收取退票费,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政协委员关注高额退票费问题,反映的是民意诉求。退票费不能任由企业单方说了算,更不能始终收得不明不白。该不该收、该怎么收,公众需要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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