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3月14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首份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价值

    

    

    

    ■法眼观潮凌义斌

    

    谢某和徐某是夫妻,荣某是谢某的姐姐。因遭遇家庭变故,荣某对谢某夫妇产生怨怼,多次在谢某家门口、外墙上涂写“白眼狼”“没良心”等损害他人名誉的文字。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为申请人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宁波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不容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的新增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充分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没有人格尊严,何谈生活幸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衣食温饱等基本物质需求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的生活。

    对侵犯公民人格权事件坚决说“不”,顺应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司法保护介入每一个小案件,不仅是为当事人“撑腰”,更代表了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共识的决心。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民生需求,也是法治要求。

    自《民法典》生效后,各地法院已经审理多个相关案件,人格权禁令迅速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部分,而且相关制度将日益规范。

    宁波签发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是对《民法典》新规定的司法实践和积极探索,在保护公民人格权益方面迈出的一大步。对于民众而言,让大家又多了一件保护人格权益的法律武器。只有保障人格权,才能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此案也警示我们,“有话还得好好说”,那种依靠人格攻击以损毁对方形象的做法是万万行不通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