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姚法 短短一个月内,余姚一男子花费约1.4万元疯狂网购山核桃仁。随后,他以该山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昨日,余姚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 去年3月至4月,周某分12次在某网店购买了600袋山核桃仁,花费约1.4万元。收到产品后,周某认为该山核桃仁色泽艳丽、香味重,怀疑添加了不当的添加剂,便将其中的几袋送往某公司进行检测。 之后,周某以该山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将网店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约1.4万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4万元、承担检测费用3000元。 该网店表示,周某提交的检验报告系其单方提供的送检样品,不一定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在售后阶段,周某称因吃了核桃仁恶心想吐才拿去检测,但起诉状中说是因发现色泽艳丽、香味重,怀疑有添加剂,两种说法相互矛盾。且周某多次分批、分店购买同类产品,其购买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目的。 法院认为,周某与被告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达成协议,并已货款两清,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另查明,除本案外,周某在同一时期内又分别向不同商家多次购买了4040罐山核桃仁,计4.6万余元,并以相同事由诉至法院。从消费记录来看,周某几乎每天都在购买山核桃仁,故周某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案涉山核桃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不适用“退一赔十”规定主张赔偿金。 综上所述,余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食品店退还周某货款约1.4万元,周某退还594袋山核桃仁给被告,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其目的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而不应成为任何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自惩罚性赔偿机制出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助力和谐美丽社会建设,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法官提醒,该类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惩治模式不应得到鼓励和司法保护。 当然,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的同时,人民法院对于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将给予充分保护,着力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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