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琦 3月21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20”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予以刑事拘留。刘某北,男,31岁,籍贯魏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某单位职工。经查,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现场14人受伤,其中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22日《半岛晨报》)。 如今,邯郸警方公布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因超量服用镇痛类处方药导致车祸,已被刑拘。造成如此惨烈的车祸,肇事司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这起事件也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药驾”猛于虎,加强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现象。世界卫生组织曾列出了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解热镇痛药等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吃了这类药,身体可能会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从而影响司机的判断和操作。近年来,因为“药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2019年3月,广西玉林一司机吃感冒药开车犯困,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致2人死亡。前不久,郑州机场高速一辆轿车撞到了路边防护栏上,原因同样是司机吃感冒药后开车犯困,导致车辆失控。 与打击“醉驾”的高压态势相比,目前“药驾”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监管盲区。首先,相较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的深入人心,不少司机对于“药驾”的危害性缺乏应有重视。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仅仅提到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而且“处以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过轻,对于其他“药驾”行为缺乏相应的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此外,认定程序与技术鉴定的缺失,也直接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于“药驾”的查处。 欧美不少国家已在法律程序上关注药驾的危害。在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你是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在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近年来全国和地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纷纷就药后驾驶入法提出了建议,呼吁补充完善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对药物的“驾驶等级”进行明确。有关部门必须将其提上日程来,针对“药驾”立法展开调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同时,通过药品说明书、医生医嘱和媒体报道等途径,加强“药驾”危害性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哪些药品容易影响驾驶,自觉做到“开车不吃药,吃药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