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国 点餐时毫不知情,结账时拿出账单一看,才发现被收了“餐位费”。虽然收费标准不一,每人少则1元,多则5元、8元,但收取方式很霸道,事先不明确告知,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如今,在很多地方,收取“餐位费”已成为餐饮行业的一种惯例,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3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 “餐位费”到底该不该收,法律上并非空白。前不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就涉及餐位费,法院判决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法,涉案餐厅败诉。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时候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也成了收费理由? 市场的存在价值,就是给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通过商品和服务实现自身价值。这也是市场创新的方向所在。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最应该发力的就是做好菜肴和服务,只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美好体验,这样的创新就值得肯定,也会得到市场认可。遗憾的是,有的创新走向了急功近利,有的创新甚至在方向上出现了问题。像“餐位费”这种“创新”,看起来“多收了三五斗”,但能够解决餐饮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吗,又置消费者体验于何地? 按理讲,种种收费,是可以通过市场自身力量来调节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让消费者不爽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一些餐饮企业宁愿让消费者不爽,也要执意收取“餐位费”,一定程度上说明市场机制存在失灵现象,理想中的市场竞争生态还不够充分、及时、有效。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保持有态度的消费,谨防忍让和退让,以免助长不合理市场现象。 还有人认为,消费领域的试错成本过低。譬如,当消费者以“商家乱收费”投诉时,消协苦于没有执法权,而有执法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轻易不会接受“消费争议”。即便是一些商家行为明显不当,被责令纠偏时,也大多止于个案的“退回不当所获”,没有更进一步的惩戒。两者叠加,助长了商家“大胆试错”,固化了消费者维权“得不偿失”的印象。这值得思考。 疫情背景下,餐饮企业不容易,更应该珍惜消费者、善待消费者,而不是做出一再伤害消费者的事情。“餐位费”听起来就很别扭,对这样的“创新”,还是“好走不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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