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日前,我市第一次市级总林长会议举行,会议强调,要高水平推行林长制,高质量打造森林宁波,筑牢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的绿色屏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湖州安吉考察时提出这一科学论断。浙江是这一科学论断的发源地,也是这一科学论断的践行者。多年来,宁波把这一科学论断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本钱,护好绿水青山、做大金山银山,不断丰富发展地方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辩证内涵,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化为生动的现实。 目前,宁波已建立覆盖市、区(县、市)、乡、村四级的林长管理体系,注重紧跟政策,注重创新适用,注重夯实责任,全市4306名林长辖区人民共守绿水青山,形成基层全域覆盖的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打通保护森林湿地资源“最后一公里”,为践行这一科学论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推动了森林宁波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但也应当看到,“五山一水四分田”是宁波的地域特点,在具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独特的地域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资源紧张与森林资源质量总体不高、林业治理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同时,毁林建设、伐林开垦现象仍时有所现。比如,前些年发生的四明山区域毁林开垦、福泉山山顶违规使用林地等典型案例,镇海破获的较大盗伐林木案,以及某企业仅取得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林业部门相关手续的开山毁林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从宁波法院系统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所涉案件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有刑事诉讼,也有公益民事诉讼;有个人、企业违法犯罪,也有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相关案例充分说明,有些人甚至某些行政机关,对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之间的辩证关系仍存在模糊认识,没有意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优良的公共产品,就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中,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修复生态环境”民事责任而言,赔偿额度往往远高于破坏林木的非法所得,违法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事实上只是不顾法律底线的“眼前利益”,往往得不偿失。 毁林容易造林难。十年树木,不仅仅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以往的案例也证明,再严格的“修复赔偿”,也很难让被毁的林木“恢复原状”,其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生态平衡被破坏,并不是短期内就能“修复”的。毁林一旦发生,实际上会造成违法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双输”的局面。 推行林长制,就是让森林宁波多一双眼睛来守护,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为宁波绿色屏障打造一道“法律围栏”,用看得见的人力监督和感受得到的法律威慑,让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沉重的代价,从而进一步增强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 这方面,宁波检察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效果,宁波法院为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工作,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指导各基层法院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注重公开审判、执行典型案件,多形式、分层次、全方位推进此类司法服务工作。随着执法、司法机制的完善,曾经裸露的福泉山山顶林地如今已绿意盎然,许多被破坏的山林得以恢复,为打造更高水平的森林宁波、建设彰显生态之美的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夯实了基础。 当然,一些毁林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林长的工作还有提升空间,相关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应当优化林长制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就信息共享、业务交流、办案机制等方面建章立制,让林长成为执法、司法的“眼线”,让执法、司法成为林长行使职责的后盾,从而,对破坏林木事件实现早发现、早叫停、早惩处,让“法律围栏”成为绿色屏障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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