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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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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渔船避险航行触碰养殖渔排

紧急避险也要防止措施不当

停泊在象山港的渔船(图文无涉) (江涛 摄)

    

    

    

    

    

    

    

    

    撰文/王舜毕 吴向正     

    台风天,两艘渔船紧急避险,航经养殖合作社两列渔排之间的通道,其船体及螺旋桨触碰损坏渔排,养殖黄鱼大部分逃逸、死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相关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紧急避险措施有无不当?宁波是沿海城市,海洋渔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院依法判决此案,对类似纠纷的处理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两渔船在台风天避险航行中触碰养殖渔排

    2018年9月,象山县鹤浦耕海牧场黄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合作社)承包了鹤浦前龙头村的31亩海域及滩涂用于网箱养殖。养殖合作社修造了网箱、渔排等设施后,于2019年4月开始投放黄鱼苗养殖。同年9月30日,超强台风“米娜”来袭,宁波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因当地实施防台响应,位于鹤浦镇前龙头港域的养殖渔排上所有养殖人员于10月1日早上离排上岸,排上无人管护。当日晚间,被告黄信权所有的“浙象渔10060”船及被告林云财(其股份登记在被告陈红军名下)、金青福共有的“浙岭渔25819”船在并绑锚泊避风过程中因走锚被大风和水流推至养殖合作社渔排东侧,两船分离后,先后航经养殖合作社两列渔排中间通道,其船体及螺旋桨触碰、损坏渔排固定绳缆并导致渔排全面受损,养殖黄鱼大部分逃逸、死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养殖合作社就损失赔偿与四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黄鱼网箱养殖的投资费用、网箱内活鱼经济价值损失、养殖至成品鱼的预期可得利润损失等共计2144.91万元。宁波海事法院经鉴定评估、调查走访后,认定涉案触碰事故造成养殖合作社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92370元。

    法院认为两船紧急避险有一定的不当性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浙象渔10060”船和“浙岭渔25819”船在避风、移锚和航行过程中,损坏养殖合作社养殖渔排,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当时未废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三章的规定,侵权行为人能够证明存在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的,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考虑到两船对渔排的触碰损坏行为,与受超强台风“米娜”影响有关,两船为使船舶和船员人身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台风威胁,而从涉案养殖渔排中间水道航行,最终导致触碰事故的发生,两船行为具有紧急避险性质,但其避险措施具有一定的不当性。

    综合考虑台风恶劣天气海况对两船航行操纵的影响,两船当时面临的船舶、人员紧急危险程度,两船移泊过程中可航水域环境,两船损坏渔排固定绳缆并进而损坏渔排的严重损失结果,两船并绑航行、抛锚并先后穿过大小渔排中间水道措施的不合理性,以及养殖合作社未在两列渔排中间水道设置明显禁航标志等因素,酌情由“浙象渔10060”船和“浙岭渔25819”船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具体由黄信权和陈红军、金青福两方各半承担,并各负连带责任;林云财则对陈红军、金青福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黄信权和被告陈红军、金青福连带赔偿原告养殖合作社经济损失4546185元;被告黄信权和被告陈红军、金青福对上述债务各半负担,并各有追偿权;被告林云财对被告陈红军、金青福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浙江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专家指出,本案是一起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属于侵权责任阻却事由之一,需要符合4个条件:1.必须有合法的权益面临紧急危险;2.必须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3.行为人必须有避险意识;4.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因受超强台风“米娜”影响,黄信权等被告为使自己的船舶和财产损失不至于扩大,而从养殖渔排中间航行,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黄信权等被告作为当地渔民,在受台风影响的危险期间仍驾船航行,且在两船发生走锚失控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选择从安全水域防台避风,而对两船采取并绑航行、抛锚并选择从固定养殖渔排中间狭窄水道航行,造成船体及螺旋桨触碰、损坏渔排固定绳缆并进而导致渔排全面受损、漂移,致使网箱养殖的黄鱼逃离或死亡的事故。因此,渔排毁损事故的发生与黄信权等对两船舶操纵处置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养殖合作社在两列渔排中间水道未设置明显的禁航警告标志,对渔排也存在一定管理缺失。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运用公平原则全面衡量,酌情确定两船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责任,既准确理解适用了法律,体现了判决的公平正义,更体现了避免“机械司法”,追求释法说理、“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精神。

    据悉,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当事人在宁波海事法院执行法官和象山县渔业海事调处中心的联合组织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信权等被告将其名下的渔船通过减船转产等途径变现,用于支付判决履行款,养殖合作社则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至此,一起争议巨大的矛盾纠纷终得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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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