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但是最近慈溪某村的一对邻居却因为几棵桃树,差点伤了和气。 甲和乙是邻居,两家承包的土地也相邻。为增加额外收入,甲在自家的承包地上种了几棵桃树。一开始,双方倒也相安无事。但三年后桃树成熟结果,乙觉得自家承包地上的庄稼长势较以往明显变差。他认为,邻居栽种的桃树遮挡了阳光和风,造成自己承包地上的庄稼长势不好,进而影响自己收成,要求甲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砍掉桃树以消除对自家庄稼地的影响。 但甲认为自己是在自家承包地上栽种桃树,没有过错;如果造成影响,那也是植物自然生长引起的,没有办法控制,与自己无关。对于砍掉桃树的要求,他认为会影响自己的收入,绝不会同意。 两家的冲突不断升级,慈溪“老潘调解工作室”负责人潘利煊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地察看并拍照取证。掌握情况后,潘利煊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耐心进行调解。 桃树对乙家庄稼是否产生影响,这是矛盾产生的根源,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潘利煊分析,这种影响确实是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他对双方说,如果两块土地相隔很近,树木的根完全有可能进入邻家的土地,吸收邻家土地的养分,并影响庄稼正常生长。“另一方面,如果树木过于茂盛,会给紧邻地块的庄稼在采光和通风上造成影响。从现场情况看,栽种的桃树枝叶茂密,确实对相邻庄稼造成遮挡,在采光和通风上都产生了影响,不利于庄稼生长。”潘利煊有着多年农村工作经验,他从农作物生长规律出发进行细致分析。 潘利煊的一席话,让双方觉得有道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潘利煊依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进行调解,他告诉栽种桃树的农户,因栽种桃树而导致相邻庄稼受损,即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已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一定的损失。 对相应问题作出解释后,潘利煊还建议双方在两家承包地之间挖一条宽30厘米至40厘米,深60厘米左右的隔离沟,防止对方树木的根长到自家地里,也防止树木的枝叶过于繁茂影响庄稼生长。 “低头不见抬头见,邻里互助友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和气气的话,大家都开心,没必要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法庭上见。”以理服人后,潘利煊开始以情感人。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赔付乙庄稼地损失费500元;乙不再要求甲砍掉桃树;双方负责挖好隔离沟。 (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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