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姚法 昨日,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因售卖一款盲盒,余姚一家超市被判停止销售并赔偿。 成立于2010年的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泡泡玛特公司)是一家集潮流商品销售、衍生品开发与授权、互动娱乐和潮流展会主办于一体的潮流文化娱乐公司,也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经泡泡玛特公司长期经营并宣传推广,在盲盒玩具领域内产生了较强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021年7月,泡泡玛特公司调查发现,余姚某超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擅自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特定关系,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超市的行为损害了原告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遂将其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昨日,余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泡泡玛特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泡泡玛特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为相同商品,商品外包装上印有“POP MART”字样,与原告的案涉商标完全一致,文字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客观上对原告产品的声誉和知名度产生一定损害。 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涵盖食品、水果、日用百货销售等,盲盒玩具的销售并非其主营业务,侵权商品销量低,且被告店址位于城郊,经营规模较小,对于原告商标影响力的损害较为有限。同时,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对于相关商品的经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部分假冒伪劣商品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虽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但其侵权主观恶意较小。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那么,小小的一个“盲盒”,背后究竟存在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呢? 首先,盲盒公仔在线条、色彩搭配等步骤上具有体现设计师独到构思的空间,该部分构思的表达被认定为立体的美术作品,擅自使用他人已有的立体设计,将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其次,盲盒公仔本身也可能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如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作品以设计、制作包含公仔玩具在内其他产品并发行的,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后,由于盲盒销售形态的特殊,除了玩具本身,盲盒的外包装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直接抄袭他人盲盒外包装设计的,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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