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 4月22日,奉化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宣判,被告人戴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该案系奉化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4月24日奉化发布)。 这是戴某因与女友发生争吵导致的刑事案件,他为了一泄心头之愤,先后从家门口楼道和客厅窗户往下抛掷盆栽、陶瓷碗、塑料蒸笼及盛有糕点的陶瓷盘等物,所幸的是,除了致使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引擎盖受损外,没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刑期就不会只是七个月了。 既然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法院为什么还要作出上述判决呢?按照我们通常的认知,对像戴某这样的高空抛物行为,至多会视为不文明行为予以道德谴责,不会将其视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审判。正因如此,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频发生,哪怕是造成了人员和财产损失,也鲜有受到法律审判的。这种行为也因此成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直至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此种“痛”才有所缓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次将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定性为犯罪,予以单独入刑。对照上述规定,奉化法院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可谓刑责适当。戴某罪有应得。 我们每个人都应从该案中获得警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处。每个人应牢固树立这样的观念:高空抛物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只要有行为存在,就意味着犯罪已经发生了,就会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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