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四川巴中男子赵某到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倒欠公司3000余元。该公司一负责人回应称,赵某应聘后,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其工作未达标,所以被劝退。数据显示,赵某因群动态扣款980元,工作汇报扣款300元,微信添加人数扣罚2000元,共计扣款3280元。 某些公司动起罚款的歪脑筋来,真的只有更狠没有最狠。看看这家公司的罚款项目吧:每月50条朋友圈,少一条扣50元;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少一条扣10元……这不仅突破了很多人对企业管理的认知,也突破了很多人对销售工作的认知。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此任性罚款,当然是法盲的无知,个案或许不值一评,员工该维权的必须维权。但是,类似企业罚款乱象经常“上头条”,也一再提醒我们,企业罚款权或有进一步明确规制之必要。 1995年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很多劳动合同纠纷中,企业会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上述规定,作为支持自身罚款正当性的依据。即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暂未废止,但让员工赔偿损失的前提,也是企业经济损失客观存在且可明确计算,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随意罚款,显然与此不同。试问,员工少发一条朋友圈、少加一个微信好友,到底给企业造成了什么损失? 罚款的本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企业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员工进行约束,但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法律尚未赋予企业罚款权,却丝毫不妨碍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罚款的普遍存在。大多数企业的罚款也许尚属理性,少数企业却将罚款当成了节省成本的法宝,严重损害员工权益。企业管理员工,该不该有罚款权?哪些事项可罚,哪些不可罚?作为罚款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怎样的内部制定程序?罚款金额又该如何限制?针对企业罚款,该赋予员工何种维权渠道?凡此种种,我国立法在这些方面尚属模糊。 无论如何,老板和员工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企业罚款绝不能老板想怎么罚就怎么罚。面对企业罚款乱象层出不穷,关于企业罚款权,或许该有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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