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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萍 绘 |
原告刘某和被告殷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刘梦(系化名)。2020年3月,刘某和其妻殷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女儿由殷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2021年6月,殷某再婚,因筹备婚事无暇接送孩子且自以为很快就放暑假了,就把刘梦放在了孩子外婆家,有两周时间没有送孩子去学校。对此刘某很是不满,于2021年8月暑假期间把刘梦接到了自己家里,并雇请了一个住家保姆接送刘梦上学放学,并照顾刘梦的饮食起居。刘某自己则住在离其公司较近的房子里,并未与刘梦同住,也很少回家与孩子相处。再婚后的殷某则会在周末接刘梦到自己的新家同住。刘某对此颇感不满,认为离婚后,前妻殷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2022年2月,刘某将殷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经法庭询问,刘梦表示虽然父亲刘某在物质上很大方,但自己长期与保姆住在一起,看不到父亲,内心很孤独。相比之下,自己更愿意和母亲在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殷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刘梦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刘梦的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刘梦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殷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把刘梦放在外婆家,并且不送其去学校接受教育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法院裁定要求殷某多关注刘梦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并要求殷某与刘梦同住,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把刘梦送到其外婆家放任不管,也不可让刘梦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令其觉得孤单,对其成长造成伤害。 以案说法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该法规定,父母应当加强亲子陪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鉴于本案被告殷某未能按照协议切实履行抚养义务、承担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刘梦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责令殷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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