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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防护堤(图文无涉) (严龙 摄) |
撰文/王舜毕 20世纪90年代,陈某向温岭松门镇松北村村民购得一处鱼塘的经营使用权,用于养殖对虾,一直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2000年,某船厂在鱼塘附近的海域设厂经营,致使陈某的鱼塘养殖因污染受到影响,双方由此发生矛盾。2003年,陈某因故身陷囹圄。船厂于2005年12月开始将陈某的鱼塘填海造地,并于2007年10月完成造地。陈某2007年出狱后对此强烈不满,并向行政机关举报。2009年3月,船厂因非法占用涉案鱼塘所在海域,被海洋与渔业局责令退还海域并处以罚款。船厂虽交纳了罚款但并未退还该海域,该海域仍处于船厂控制之下。 冒名顶替,矛盾加剧 2009年底,为取得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船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明知鱼塘由陈某经营使用的情况下,指示员工伪造“陈某”签名,与船厂签订“鱼塘转让协议”,载明陈某自愿以8万余元转让鱼塘。同年12月,船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了“鱼塘转让协议”。此后,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批准船厂提出的海域使用申请,船厂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船厂的冒名行为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矛盾。 民行交叉,维权艰难 2012年7月23日,陈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年11月16日收到了确认以陈某名义与船厂签订的鱼塘转让协议无效的判决。随后,陈某以该生效判决为据,对赋予船厂海域使用权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29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陈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裁决。2016年6月21日,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裁决书,认定陈某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对该海域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亦已超过行使期限,故陈某与前述行政许可并无利害关系,裁决驳回陈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4月12日,陈某以举报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船厂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未果。同年8月,陈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0月8日,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陈某与被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陈某的起诉。2021年6月17日,陈某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船厂偿付自2005年12月至2009年12月30日间的损失(按当年土地租赁价格)256万元。 疑点重重,多方寻访 宁波海事法院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本案填海造地已经过去十多年,陈某从未办理权属登记,要求撤销船厂的海域使用权,经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后遭到否决,陈某并不一定就具备相应的权利基础。但从污染海域到强填鱼塘,再到伪造协议申请海域使用权,船厂的行为存在严重不当,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仅承担违法填海造地的行政责任,对侵占鱼塘的行为并未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明显与人民群众的朴素观念不相符合。 除了法律关系,对陈某的具体补偿问题也是承办法官的重大疑虑。鱼塘已被填海造地,已经失去评估的基础,损失应该如何确定呢?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曾展开讨论,分别提出按同类型鱼塘价值确定、当年受让价格结合物价变动、船厂“鱼塘转让协议”载明的转让价确定、以陈某实际投入明细酌情确定等几种方案,但并未形成一致意见。于是,承办法官开始了紧锣密鼓的实地走访调查。 条分缕析,合理裁决 经过审理,承办法官逐一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陈某是否对鱼塘享有民事权利?本案中,陈某虽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其对海塘内的养殖物、生产资料及附属设施等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船厂肆意侵占的行为,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显然构成民事侵权。尽管船厂经行政许可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并不影响陈某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二、陈某的诉请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是保持法律关系稳定,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陈某在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船厂伪造协议后,持续通过投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行使权利。由此可见,陈某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陈某的具体经济损失如何界定?由于本案鱼塘早已被填海造地,并不具备勘查及评估的条件,故相关补偿个案对本案并不具有参考价值。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在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后,最终以陈某当年取得涉案鱼塘的价格为基数,结合当年与2009年12月船厂侵占时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波动情况,酌情确定船厂向陈某赔偿24万余元及该款2010年1月1日的利息,同时由船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7280元作为惩戒。 判后答疑,定纷止争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一开始都对判决不甚满意。陈某称补偿款过低,但对海事法院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故不再上诉。船厂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最终裁决,船厂无须再对陈某进行赔偿,提出上诉。不过,经过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的案后释疑,船厂决定撤诉。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与被告船厂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定,按船厂撤回上诉处理。至此,一起持续二十余载的陈年旧案画上了句号。 法学专家认为,本案纠葛久远,内因复杂,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悬殊。法官的一份判决,不只关系到矛盾纠纷的化解,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可。在无前例可循的情况下,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严格公正司法,同时以保障民生的大局观为指导,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决,最终参考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来确定补偿标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矛盾有效化解。判后释法析理答疑,得到一致认可,实现“定纷止争”,加强了信访矛盾源头化解预防,总体上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者按:上世纪90年代,陈某的一处无证鱼塘受附近一船厂污染影响,后来该船厂又将陈某的鱼塘填海造地,导致陈某与船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多因交织、民行交叉、疑点重重,在无前例可循的情况下,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深入调查,条分缕析,合理裁决,终于定纷止争。一起持续二十余年的疑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实属不易,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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