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畅 在4月的一次检查中,海曙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一家酒店客房冰箱内有三种酒水饮品供消费者选择,但未采取措施阻止未成年消费者购买酒品,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导致一未成年人入住期间消费了客房冰箱内一瓶12元的啤酒。为此,这家酒店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款1万元(5月30日新浪财经)。 为了一瓶12元的啤酒及其区区利润,该酒店最后付出了被依法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代价,教训不可谓不沉重。该案例至少有三方面的警示作用。 一是商家要克服麻痹思想和应付心理,不要以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是生活小节,即便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理起来也会相对“软”一些。殊不知,作为一种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着同其他法律一样的刚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落实,丝毫马虎不得。 二是监管要摈弃“抓大放小”的做法,切莫以为只要抓住“重点”、把住“进口”、守住“明处”就可以了,因此忽视小节,抑或留有“盲区”“薄弱点”,必须重视全过程、全方位落小落细落实。 三是执法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必须坚持有牙执法,自觉做到严抓严管、常抓常管、长抓长管,决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也决不放任任何一种变通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制定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换言之,它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利器,是对未成年人社会性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起到“兜底”作用。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并加强相互配合,相向而行,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强起来、硬起来、实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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