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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0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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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就业要先保企业

    

    

    吴启钱 

    

    日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对企业的16种劳动轻微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早前,北京、广东、山东、天津等地也出台了“人力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企业违法用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其不予以处罚。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大量中小企业生存困难的形势下,这么做,是行政执法部门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脱离困境、持续生存的积极举措。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由于疫情反复等客观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形势极为严峻复杂,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陷入困境,稳增长任务极为艰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发展指数4月份继续下降,其反映的信息包括企业信心低迷、市场预期偏弱以及企业效益持续下滑。而中小企业的困局,又使就业问题更加严峻。国家统计局5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6.1%,其中,16岁至24岁人口的调查失业率为18.2%。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恶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投资减少,消费保守,部分人甚至抛售资产。非常时期,各级政府紧急采取超常规措施,保企业、保就业、保民生。

    企业与就业的关系,具有两重性。首先,企业是就业之源,企业存才有就业,企业旺就业才旺。即便网络主播、电商运营、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2亿人,背后也还是无数的企业在支撑。所以,企业发展得好,就业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着力保市场主体,以保就业保民生,既符合稳市场主体是保就业的前提的逻辑,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

    其次,企业的具体利益与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又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在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对两者关系的协调与对两者利益的保护,应该在总体平衡的前提下,允许在优先次序和保护程度上有一定的调整。一般来说,在经济景气期间,应该更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让劳动者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在经济景气偏弱或者面临经济危局的时候,则应该先保护企业,让企业生存下来,把就业的基本盘锚住。

    我国《劳动合同法》由于更加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直以来被一些专家学者质疑,也被一些人视为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原因之一。应该说,偏重于保护劳动者,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劳动合同法》实施近十五年来,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功不可没。

    但是,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没有重大修改的情况下,执法部门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让执法的天平在某种程度上倾向于用人单位,既符合合理行政原则,也符合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既互相联系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哲学原理,最终符合劳动者的长远利益。某区一名劳动监察员说,在当前形势下,如果一家公司因为过度监管而倒闭,那么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每个人都会蒙受损失。某企业一名工会干部也说,在困难时期,工人有时不得不做出小小的牺牲来保护更大的利益。一名专门承办劳动纠纷的律师说,最近几个月,在他经办的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中,工人胜诉的只有约十分之一,与去年几乎是100%的成功率相比,发生了急剧逆转。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发布对16种劳动轻微违法行为不再进行处罚的通知中说,该举措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可以说,保护员工利益的最好办法,是让企业继续生存下去,这已经成为当前的社会共识。事实也是如此。作为就业和经济活力之源的中小企业,只要能活下来,就能在疫情结束后重新焕发生机,成为推动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成为劳动就业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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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