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6月09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对“全职太太”的保护

    

    

    史奉楚 

    

    苏州的谭先生和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儿子早产,王女士辞去了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此后,双方因感情疏远分居,儿子由王女士照顾。近期,谭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自己婚后一直做“全职太太”照顾家庭,因此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二人结婚时间、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情况,最终判决谭先生付给王女士3万元(6月8日荔枝新闻)。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不少女方未在外就业,而是居家照顾小孩当“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获取较少财产分割的情形。上述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司法机关平等对待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价值,以及对“全职太太”的无差别保护。

    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还是倾向于认为家务事不是什么大事,女方未就业的话,就得在家做好家务,男方在外挣钱养家较为辛苦,回家后就得享受女方的悉心照顾。甚至有观点认为,由于男方在外挣钱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时理当分割较多财产,而“全职太太”则应少分割财产。

    其实,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要知道,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且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均有平等处置权的观念也已成为常识。也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职太太”对男方所获取的财产收入具有平等支配权。而且,家务劳动并非可有可无,打理好家务、照顾好老人和小孩减轻了另一方负担,使其可安心在外工作,等于间接为家庭创造了收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老人和小孩,让小孩有较好前途的贡献远非在外务工可比。

    对此,《民法典》的规定显然比《婚姻法》更为进步。根据《婚姻法》,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为家务付出较多一方在离婚时方可请求家务补偿。而根据《民法典》,即便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也可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也就是说,哪怕“全职太太”离婚时对男方获取的财产有平等分割权,其也可请求家务补偿。

    这显然是莫大的进步,更充分体现出家务劳动的重要作用,以及对“全职太太”的无差别保护。或者说,这与其说是照顾“全职太太”,不如说是公平回归,是对“全职太太”家务劳动付出的尊重与认可。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