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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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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切莫“离法”

    

    

    苏尚久 

    

    据昨天《宁波日报》民生版报道,李某原本是鄞州区一家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双方签有一份劳动合同。今年3月,李某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人事部门以其未提前30日申请予以拒绝。李某遂将《辞职信》留下,一去不返。其后,公司多次联系其办理离职交接,但李某认为自己已完成交接,是公司故意为难他。经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立即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公司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6300元。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就业本是双向选择、你情我愿的事,因为福利待遇、工作环境、发展愿景等原因,个人提出辞职本在情理之中,也受法律保护,但离职却不是一件“说走就走”的事,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李某未按上述规定内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显然触碰了法律“红线”,向原公司赔偿数千元损失纯属“交学费”,这也为其他职场人士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仍处于多发易发的状态。而据不完全统计,90%的劳动争议与员工离职有关。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孕育成长,给众多劳动者就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就业“短工化”“零工化”的现象愈加明显,“急辞工”引发的劳动纠纷数量可能还会继续攀升。自觉加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注重自身劳动权益保护,是每位员工的“必修课”,也是避免“交学费”的不二法则。“离职”别任性,更别“离法”。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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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