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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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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车违法”应广而告之

    

    

    廖卫芳

    

    据6月20日《宁波日报》报道,醉驾入刑,已经有11年了。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有些人误认为这里说的“车”仅指机动车,并不包括电动自行车。事实上,醉酒骑车也属于违法,其背后的安全风险不容小觑,违法隐性成本并不低。

    眼下,“醉酒驾车违法”早已妇孺皆知,但“醉酒骑车违法”鲜为人知。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醉酒骑车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这不仅是一种普法,更是一种警示。

    据了解,很多骑车者之所以习惯于“醉酒骑车”,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是骑车者自认为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因而总以为自己是“骑”电动自行车不是“开”电动车;二是交警几乎不查“醉酒骑车”行为,即使偶尔查到了最多也是口头劝说、教育几句就算完事。正因为“醉酒骑车”违法成本低,因而“醉酒骑车”现象比比皆是。

    其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的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应处以50元罚款。

    因此,笔者以为,要遏制“醉酒骑车”交通违法行为,还需加大普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应通过媒体对“醉酒骑车违法”进行广而告之;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增加“醉酒骑车”的违法成本,不妨把教育、罚款和刑责进行叠加处罚,对“醉酒骑车”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同时,交警部门也应像查处“醉酒驾车”一样,把查处“醉酒骑车”列入常态化执法范畴,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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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