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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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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蓝天白云甬城美(唐严 摄)

    

    

    

    

    通讯员 许 琴 朱灵芝

    记 者 吴向正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理应在健康快乐中成长,然而由于各种特殊的原因,有一些可怜的孩子一时离幸福有距离,他们或从小失去双亲,或父母无力抚养……

    好在人间有大爱。除了福利机构,许多富有爱心的人向处于困境的孩子伸出温暖之手,提供爱的庇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他们依法收养这些无家可归、处于困境的孩子,其实养父母本身并非一定富有,而是凭着真挚的爱心。对养子女,养父母视如己出,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成人,让他们接受教育,帮助其结婚成家,同时希望年老之时可以享受养子女反哺之孝,安度晚年。

    父爱如山,母爱如海,养育之恩大于生育之恩。然而,世事往往难料,有时事与愿违。大多数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融洽,有的甚至比亲生的还要亲,但是有少数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更有甚者出现关系恶化的态势,只好通过协议或诉讼解除收养关系,难免让人唏嘘不已。让我们先看看下面这起案例吧。

    养父母起诉欲解除收养关系

    慈溪法官调解助解家事难题

    王大爷与妻子婚后未生育儿女,收养了当时9岁的小王,将其抚养长大,并为其娶妻生子。谁想到不到一年时间,小王不顾父母的反对离婚再婚,与现任妻子搬出家门不与父母来往,王大爷夫妻和小王夫妻之间的关系顿时降到了冰点。王大爷夫妻俩觉得伤透了心,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为挽回这段亲情,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用25年的亲情引导,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进行耐心说理。小王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会和妻子一起尽到赡养义务,以尽做儿子的孝道,回报父母养育之恩,于是一家人终于冰释前嫌。

    好在慈溪法院的法官以人为本,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事,通过耐心的调解,帮助王大爷一家解决了家事难题,既使王大爷老有依靠,又使小王夫妻避免背上忘恩负义的骂名。

    究竟什么样的孩子可以被收养?收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是否可以“一走了之”……就收养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笔者请慈溪市人民法院法官作了一番深入的解析。

    什么样的孩子可被收养

    收养人应符合什么条件

    据慈溪法官介绍,收养是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关系,无血缘之实,却有“血缘之亲”。对于收养相关法律问题,《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民法典》规定,下列孩子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除外。(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除外。如果是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应当由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什么情况下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另需注意,在养子女未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法官分析说,在上述情形中,各方不能就解除收养一事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对双方矛盾的细致审查,来辨明是否需要解除收养关系。在主张解除一方为成年养子女时,法院应严格审查解除的标准,因为此时养父母已经将养子女抚养长大,尽到了抚养义务,到了应由养子女尽到赡养义务的时候,如果随意解除,可能导致老年人利益受损、老无所依。在主张解除一方为养父母时,审查解除的标准可相对宽松,如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双方的矛盾确实已不可调和,继续维持关系也不利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予以解除,同时也应当注意审查成年养子女是否有虐待、遗弃等情形,确定是否应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相关抚养费用。

    收养关系解除后

    养子女是否可“一走了之”

    法官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这不意味着养子女可以“一走了之”。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

    若养父母是因遭到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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