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 郑建钢 不久前,司机严某在非接单时间醉酒驾驶网约车撞倒行人赵某,最终赵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高新区法院一审酌定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万余元,网络科技公司赔偿22万余元。 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其与严某之间为车辆借用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实上,网约车平台在与司机签约时,常常以承揽合同、承包合同等代替劳动合同,借以掩盖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事实,目的就是在司机发生意外事故时,平台能够轻松“甩锅”,让受害一方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使案件不了了之,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主体责任。 规范平台与司机的劳动关系权利,从社会层面来说应该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这是法律的底线,决不允许任意踩踏。而有关涉及平台与网约车司机案件的审理,不能仅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来判断,而是既要考虑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因素,又要考虑双方实际用工关系的客观因素,然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研判,再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司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应当共担风险。”因而没有采纳网络科技公司所谓的平台与司机之间只是“车辆借用关系”的辩解,还了受害人应有的公道。 司法案件裁决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只是为了让个案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件的审理重申法律规则,让“依法”成为当事人的自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理与常理。这对于其他与劳动者签订了不平等劳动用工协议的平台来说,也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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