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茶座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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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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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之所欲,慎施于人

    

    

    吴启钱 

    

    我有一位亲戚阿婆,特别热情好客。小时候跟母亲去她家做客,饭桌上差不多每顿都会有一小碗肉。她每次都会夹一块肥肉到我碗里,并且顺势用筷子将肉捣成更小的碎块,与饭混在一起,说小孩子要多吃肉才能长得快。那应该是当年对客人最好的款待了。

    然而,我却不领情,因为我一直不喜欢肥肉。当时在学校里正读到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类的话,于是私下里跟母亲抱怨了阿婆的行为。母亲不高兴了,板脸训道:“不识好歹!肉谁不喜欢,你没看,阿婆自己一块也舍不得吃。下次不带你去了。”

    难道阿婆自己喜欢的,也要我喜欢吗?我仍然不解,也不服。并且,这样的“不识好歹”,竟然成了我的一种生活态度。

    所以,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场面上的应酬,在餐桌上我一般不喜欢人家给我夹菜,也几乎不给别人夹菜。看上去有点冷漠,但我有我的道理——我不愿意被强迫,哪怕是为我好,哪怕你是以“好东西要与人分享”之名。

    我的想法是,好东西摆在那里,你喜欢的你自然会选择;你不喜欢的,我替你选择也没用。而且,我喜欢的不等于你也喜欢。

    这在法律上叫“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想我所想,爱我所爱,自己说了算,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胁迫、威胁我,让我做出选择或者判断。

    在正常社会,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这种行为自由,才能充分发展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实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市场经济中,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越自由,就意味着交易越活跃,选择越多样,经济越有活力。

    但违反自愿原则的事情,并不少见。比如,在市场交易中,实施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做出选择。前些年,街头的切糕买卖中,就掺杂着强卖;某些农村地区女孩被逼婚等,是非自愿的法律行为;酒桌上以某种胁迫方式劝酒,也是一种违反自愿原则的事实行为。

    随着社会进步,上述行为越来越少了。不过,还有一种行为,表面上“为你好”,但不问你是不是需要、愿不愿意接受。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家庭内部,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结果是一厢情愿“施惠”的父母,责怪子女不领情,不感恩;不情愿“受惠”的孩子,则抱怨父母多管闲事,干涉自由。“你来我往”多了,亲情可能就生出嫌隙来。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恶意,却同样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看上去很美好,殊不知,赠人玫瑰的结果,很可能是香留在赠者手上,而刺扎进被赠者体中。

    法律规定,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行为,我们可以选择说“不”。说“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拒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另一种是请求法律保护,因为意志被扭曲而做出来的事情,只要是被逼的、被骗的、被迫的,受害人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反悔,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所谓的法治社会,不仅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应“己之所欲,慎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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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